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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四百五十二章 当众哭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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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过往功勋,当可网开一面。”

    隋文帝开皇元年制定刑法《新律》,其中置十恶之条,多采后齐之制,而颇有损益,一曰谋反,二曰谋大逆,三曰谋叛,四曰恶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

    此为不赦之罪,纵皇子触犯,亦当处以极刑。

    而党仁弘虽在岭南弄得天怒人怨、局势动荡,却终究未曾触犯“十恶”之中任意一项,现在又有皇帝哭诉求情,又何必逼得处以极刑呢?

    本章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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